关于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要求,现将我行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要求
(一)询证函按各机构辖内业务范围受理;
(二)询证函须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出具,加盖其预留印鉴及骑缝章,并与银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
(三)询证函须由审计单位直接邮寄或以跟函方式提交,并注明审计单位的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询证函应使用《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附件规定中附1至附3的规定格式,使用附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附3《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函证数据必须明确、具体、规范,表格内容不应留白;
(五)审计单位采取跟函方式提交询证函的,须同时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应包含抬头、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办理事项、审计单位签章等内容,并注明有效期限。
二、回函用章
我行回函用章为受理机构业务专用章。
三、收费标准
函证手续费按照我行公示的服务价格目录表执行,详情请查看官网《重庆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
四、回函方式。我行采用人工回函的方式办理函证业务。
五、回函机构及联系方式,详情查看附件《重庆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
以上公告事项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请根据账户开户网点选择对应函证业务受理机构,更多事宜请拨打函证业务受理机构电话咨询。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