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2023年版)

2022-06-21 1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银行(下称本行)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发行的信用卡名称为:重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种类为:贷记卡。

本章程规定的贷记卡是指本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卡。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个人卡(包含个人信用卡、公务卡,其中个人信用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尊尚白金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芯片卡(IC卡)和复合卡及本行之后发行的各类卡种。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部分名词定义:

持卡人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申请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记账日”指本行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具体记账日以对账单为准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及违约金,并计算出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为准

还款到账日本行要求持卡人归还应付款项的最后日期。

对账单本行在持卡人每月账单日结算后,将持卡人交易明细封装成电子邮件发送到持卡人对应的电子邮箱,并载明账单金额和最低应还款及到期还款日等。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前提下,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到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透支利息待遇的时间段。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为其核定的,为其名下某一账户核定的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授信额度,具体信用额度以对账单为准。

“预借现金”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

“最低还款额”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持卡人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全部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违约金、调阅消费签购单费、补制卡片费等相关费用。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行二张以上的信用卡、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最低还款额的总和,具体对账单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是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公务卡”指申请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本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捷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圈存”指持卡人将主账户中的可用额度或其他任一借记卡中的资金或直接将现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交易。

“指定账户圈存”指持卡人将资金从本人重庆银行IC信用卡主账户划转至本人同一张信用卡的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

“非指定账户圈存”指持卡人将资金从除本人重庆银行IC信用卡外的银行卡转入至本人重庆银行信用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

  

 申领

  

第六条  凡在本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办公地点在本行所在地,在有关部门合法登记并注册,有合法经营管理执照或相关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商务卡。每个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附属卡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还款能力,且信誉良好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需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持有中国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居留证件并在本行所在地有固定职业,并如实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领个人卡。如申请人为外籍客户及港澳台同胞,本行需核实是否为特定自然人,并进一步开展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为其认定申领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遵守本章程。

第八条  财政预算单位与本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后,可凭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预算单位确认书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为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还款能力的在职员工申办公务卡。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人在确认申请并签名后,即表示确定并履行、遵守本章程及重庆银行信用卡相关领用合约(下简称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本行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依据本行信用卡信贷政策及反洗钱工作要求,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以及申领人的信用额度等。本行可就申领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申请人同意,无论是否核批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申领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担保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违约金、追索费用及手续费等)。所有担保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担保人或机构须与本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若因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使用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可在内及外的银联受理点使用,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片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在卡面所列明有效期内使用信用卡,卡片期满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行为符合条件的卡片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到期前1个月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以其他本行认可的方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须在偿还该卡项下全部债务后及时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自行销毁,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持卡人信用可能降低或丧失,本行有权在任何时间,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采取管控措施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须立即清偿被管控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自行注销被管控账户下的全部信用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特约商户POS机等机具上以及本行营业网点使用信用卡,应遵守中国银联、本行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或通讯环境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或通讯环境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本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信用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卡片信息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二十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挂失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挂失在经本行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则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如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知晓本行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持卡人可将本人信用卡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本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重庆银行信用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信用卡有效期、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本行将上述要素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同意将指定信用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信用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本行提供必要协助。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为持卡人设立账户,核定账户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持卡人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商务卡账户资金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不得存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可以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欲销户的,应向本行提出账户销户申请,本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销户时应将信用卡自行销毁,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商务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不得提取现金,商务卡账户内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

第二十六条  以存质押方式向本行申领信用卡,本行将对质押品的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本行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正式销户,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本行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按本行规定交纳年费,年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年费由本行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  

第二十八条  从本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7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可按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包括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所有交易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应当对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按照透支利率支付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透支利率对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对应年化利率18.25%。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用卡记录在0-0.05%(折算利率0-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采用单利计算范围内调整持卡人的透支利率,具体执行透支利率以对账单展示为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应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应当按照透支利率对预借现金支付从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透支利率对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对应的年化利率18.25%。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用卡记录在0-0.05%(折算年化利率0-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采用单利计算范围内调整持卡人的透支利率,具体执行透支利率以对账单展示为准。预借现金手续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照第二十八条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及复利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见重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卡)业务收费表。同时,若本行宣布所有已使用分期借款立即到期,持卡人不能按时偿还分期借款,本行有权分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根据分期协议约定标准收取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持卡人若提取信用卡内溢缴款,提取手续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本行自动扣款。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快速发卡手续费、补制卡片费、挂失手续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调阅签购单费、溢缴款提取手续费、境外使用业务费等相关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本行权利和义务

 

三十三  本行的权利

(一)有权在持卡人授权同意下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且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持卡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依法查询并合规使用持卡人的信用报告。无论是否获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有权根据申请人、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核给随时调减、或经同意后调增申领人、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依法合规催收、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领用合约、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本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通过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上门等合法渠道进行催收,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本行有权处置持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用来清偿。本行有权向担保人追偿。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本行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持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行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从持卡人在行任何一个账户扣收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六)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收费表。

(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用虚假资料申请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行有权即时报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停止增值服务的权利;本行行使该权利时应通过本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告,请持卡人保持关注、及时查阅

(九)持卡人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持卡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或出现异常交易的(涉嫌洗钱等非法行为),本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

(十)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非本行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三十四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领人、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相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本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若当期账单日前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余额或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本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三)本行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个人金融信息及资信数据进行保密,并向授权提供信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信息保护管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四)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24小时卡挂失的服务电话。

 

 申领人、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申领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领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索取对账单,具体收费情况见收费表;或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了解其账户状况。

(四)持卡人有权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三十六条  申领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领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领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证件有效期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本行或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以便本行及时、准确投递对账单,通知最新服务信息等。否则,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信用卡的相关密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或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向本行提出异议,如未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对对账单有异议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关的费用、利息等)。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

(六)持卡人应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资金,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七)持卡人销户时应将信用卡自行销毁;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持卡人未自行销毁信用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八)持卡人同意本行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渠道向其发送与重庆银行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取现、转账、还款等交易的相关信息)。同时,本行保留随时终止发送前述信息的权利。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十)持卡人应当遵守本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我行将按规定在我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间,若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我行公布的条款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销卡或协商处理。若无异议,则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本行有关信用卡之说明、办法、资料等,涉及本章程条款的,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重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业务收费表以及相关领用合约等均为持卡人办理本行信用卡业务法律文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四十  本章程由重庆银行依法制定或修改,报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公告后施行原《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废止。